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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萧山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更新时间:2024-07-01    内容来源:萧山工会   

萧总工办〔2024〕3号

 

关于印发《萧山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镇街(平台)总工会,各局(产业)工会,各有关基层工会:

《萧山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》已经区总工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杭州市萧山区总工会办公室

2024年6月25日

 

萧山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

 

第一条  参照《关于印发<杭州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杭总办〔2016〕27号)文件精神,为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及通讯员新闻宣传报道的积极性,进一步规范萧山工会媒体稿件稿酬发放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和国家版权局、国家发改委《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》,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工会通讯员在相关媒体录用稿件的稿酬发放。本办法不适用于区总工会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稿件。

第三条  稿酬标准如下:

(一)杭州工会网

不论篇幅和形式,凡被杭州工会网录用的,单篇稿酬30元。

(二)萧山工会抖音号

投稿视频素材被萧山工会抖音号录用的,单个稿酬15元。

第四条  同一内容稿件重复录用的,就高发放稿费一次。

第五条  作者要在稿件上署真实姓名(与身份证姓名一致)、单位和联系电话,有笔名者须在稿件空白处另行标注真实姓名。

稿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的,应当等额分配该稿件的稿酬,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第六条  稿酬每半年发放一次。半年稿酬在下一个半年首月20日前申报汇总,由宣教部根据标准审核造表,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,由基层工会自行上报,经区总工会宣教部审核后发放稿费。

第七条  对抄袭或剽窃作品,一经查实,不得发放任何稿酬;因涉及作品抄袭或剽窃等行为造成影响的,根据情节的轻重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
第八条  所有稿件(含图片)涉及的肖像权、名誉权等责任由作者自行负责。

第九条  对所有已录用并发放稿酬的稿件,萧山区总工会享有再使用权,不再另付稿酬。

第十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。
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萧山区总工会所有。


萧山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.pdf

 


作者:  编辑:汤圣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