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《萧山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更新时间:2024-07-01 内容来源:萧山工会
萧总工办〔2024〕3号
关于印发《萧山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各镇街(平台)总工会,各局(产业)工会,各有关基层工会:
《萧山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》已经区总工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杭州市萧山区总工会办公室
2024年6月25日
萧山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
第一条 参照《关于印发<杭州工会稿件稿酬发放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杭总办〔2016〕27号)文件精神,为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及通讯员新闻宣传报道的积极性,进一步规范萧山工会媒体稿件稿酬发放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和国家版权局、国家发改委《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》,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工会通讯员在相关媒体录用稿件的稿酬发放。本办法不适用于区总工会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稿件。
第三条 稿酬标准如下:
(一)杭州工会网
不论篇幅和形式,凡被杭州工会网录用的,单篇稿酬30元。
(二)萧山工会抖音号
投稿视频素材被萧山工会抖音号录用的,单个稿酬15元。
第四条 同一内容稿件重复录用的,就高发放稿费一次。
第五条 作者要在稿件上署真实姓名(与身份证姓名一致)、单位和联系电话,有笔名者须在稿件空白处另行标注真实姓名。
稿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的,应当等额分配该稿件的稿酬,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六条 稿酬每半年发放一次。半年稿酬在下一个半年首月20日前申报汇总,由宣教部根据标准审核造表,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,由基层工会自行上报,经区总工会宣教部审核后发放稿费。
第七条 对抄袭或剽窃作品,一经查实,不得发放任何稿酬;因涉及作品抄袭或剽窃等行为造成影响的,根据情节的轻重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第八条 所有稿件(含图片)涉及的肖像权、名誉权等责任由作者自行负责。
第九条 对所有已录用并发放稿酬的稿件,萧山区总工会享有再使用权,不再另付稿酬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萧山区总工会所有。
作者: 编辑:汤圣洁